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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主要道路禁止遛犬[转]
 
 
 
 
  商报讯(记者 芮文正)从今年10月1日起,市区内所有犬只均要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养犬。市长邵占维签署第96号政府令,《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昨天下发了该管理规定。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场景:市民张女士的邻居养了两只狗,其中一只是高大的犬。那只狗经常在楼道走动,张女士的儿子经常被吓得不敢上、下楼梯……张女士常常为儿子担心,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管理对策:《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指出,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者,公安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不改的,可将其犬只收容送交犬只留检所。

  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要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犬只伤害他人要承担医疗费用

  开学了,这几天不断有市民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小学生被野狗咬伤的事。

  场景一:9月4日上午,李先生打来电话说,龙湾永兴街道各村野狗非常多。经常有小孩在上学路上被狗咬伤。

  场景二:9月3日晚,一网民向本报反映说,瓯江三桥下的中央涂一带,白天,狗到处乱窜,行人提心吊胆;晚上,犬吠扰民,附近居民意见很大。

  市有关部门统计表明,2005年,我市因狂犬病死亡的有10人。2006年5月份至9月份,被犬咬伤、抓伤的案例达16411起,死亡4人。

  管理对策:市区内所有犬只均要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

  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或责任人要立即把被伤害者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被伤害人的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饲养人要在当天把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把犬只送往畜牧兽医部门留检。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场景:公交车上,上来一位怀抱一只小狗的女士,想坐在刘女士边上的座位上。刘女士被吓得马上离开原来的座位,尽管那只小狗憨态可掬,可刘女士就是怕狗。

  管理对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要征得司机的同意,并要为犬戴上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

  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经劝阻不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改正;经责令不改的,可将其犬只收容送交犬只留检所。

  城市主要道路禁止遛犬

  我市曾以人民政府令的形式,颁布过两个规定,一是1996年5月1日颁布的《温州市限制养犬暂行规定》,二是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温州市市区限制养犬管理规定》。

  在前两次的基础上,我市此次进一步细化了养犬区域的划分,并第一次在市区设立了禁养区。与此同时,我市还明确了限养区及一般管理区。据悉,我市此次对养犬违规行为,其处罚措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处罚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我市还对限养区及一般管理区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作出明确:限养区,每只犬第一年要缴400元,以后每年度缴200元;导盲犬、助残犬和生活困难老人养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管理服务费只限单位养犬,个人不收管理服务费。标准是,每只犬第一年要缴400元,以后每年度缴200元。

  我市还规定,城市主要道路将禁止遛犬。禁止遛犬的道路名录将由市公安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我市还将对观赏犬和烈性犬的品种、体高和体长标准等进行明确,并也将向社会公布。

  ■核心提示

  禁养区:

  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

  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养区。

  限养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高教园区;

  鹿城区的江滨街道、洪殿街道、南门街道、五马街道、莲池街道、广化街道、蒲鞋市街道、水心街道、黎明街道、南浦街道、绣山街道、黄龙街道、双屿镇及南郊乡;

  瓯海区的景山街道、梧田街道、新桥街道;

  龙湾区的永中街道、蒲州街道、状元镇。

  一般管理区:

  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犬只饲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二)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除外),携犬乘坐小型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

  (四)携犬乘坐电梯应避让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笼装、袋装或怀抱;

  (五)携犬出户时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烈性犬、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确因登记、审验、免疫、诊疗等出户,应为犬戴嘴套、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

  (七)不得在禁止遛犬区域遛犬;

  (八)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十)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

  (十一)犬只尸体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后深埋或焚烧,不得乱扔犬只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