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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事项 1. 经济公证 证明借款、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证明股权转让、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作建房、拆迁(征地)安置、商品房买卖、建筑安装工程、联营合作、企业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购销、加工承揽、运输、财产租赁等合同公证;招标、投标、拍卖、提存、授权委托书等公证;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公证;证据保全公证;在海外兴办企业、从事商贸活动、参与国际投标、涉外经济诉讼、索赔、免责、承包国际工程等所需的有关公证;国外经济组织、个人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书、合同、章程公证以及其它经济活动中的公证事项。 2. 民事公证 国内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继承、赠与公证;遗嘱、委托书、声明书公证;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房屋分割、租赁、借用、交换、买卖协议公证;赡养、抚养、遗赠扶养、婚前财产、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民事赔偿等协议公证;公民出生、生存、死亡、经历和其它国内民事公证。 3. 涉外公证 出国定居、探亲、留学、谋职、继承遗产、申请雇员赔偿办理所需的出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职称、受或未受刑事处分、生存、死亡、委托书、声明书等公证;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收养子女的收养公证;其它涉外民事公证事项。
二、公证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提存;法律文件代书、公证法律咨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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