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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及企业向灾区捐款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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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震惊了全国,13亿人民牵挂着受灾地区。灾区重建需要大量物资,各界人士及企业已经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5月14日表示,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受灾地区的公益性捐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从而抵免部分税款。 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例如,某企业2008年预计实现利润10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12%=12万元,这12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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