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关于天政 | 财税法规 | 服务范围 | 纳税筹划 | 优惠政策 | 服务收费 | 最新动态 | 答疑解惑 |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在线注册

财税法规 |  
 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
 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
 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
 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
 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6-03-18        国税函[2006]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的有关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增强物流企业竞争力,现就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跨区域机构,不得纳入统一纳税范围,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三、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部(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通知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四、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所在地省级主管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并附送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章程、企业财务核算制度、总部与其跨区域机构的资产关系证明、总部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跨区域机构名单及所在地等资料。
    五、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包括总部和跨区域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施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总部和跨区域机构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拖 动 条
中国网库制作 
版权:唐山天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路南区大里路14号
联系电话:0315-2311836,0315-2328045 手机:    传真:0315-2344106
访问量:72616 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