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关于天政 | 财税法规 | 服务范围 | 纳税筹划 | 优惠政策 | 服务收费 | 最新动态 | 答疑解惑 |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在线注册

财税法规 |  
 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
 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
 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
 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
 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拖 动 条
中国网库制作 
版权:唐山天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路南区大里路14号
联系电话:0315-2311836,0315-2328045 手机:    传真:0315-2344106
访问量:72572 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