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关于天政 | 财税法规 | 服务范围 | 纳税筹划 | 优惠政策 | 服务收费 | 最新动态 | 答疑解惑 |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在线注册

财税法规 |  
 关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税收政策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
 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若干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
 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
 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
 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
 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
 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
 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
 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号

2006-12-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完善现行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 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 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3.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二)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三、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四、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上述本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内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上述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五、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拖 动 条
中国网库制作 
版权:唐山天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唐山路南区大里路14号
联系电话:0315-2311836,0315-2328045 手机:    传真:0315-2344106
访问量:72545 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