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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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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A和B两种型号的产品,其中A产品免征增值税,B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1年5月,由于购进原材料产生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支付电费2万元,进项税额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万元,进项税额1700元。
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先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60000+3400+1700=65100(元)
改工业企业6月份销售产品取得销售收入150万元,其中A产品销售额50万元,
则进项税额转出额:
(60000+3400+1700)×500000/1500000=21700(元)
本月实际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500000-500000×17%=170000(元)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5100-21700=434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43400=12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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