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车主及驾驶员:
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车辆有关安装防撞装置及配备安全设备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吨位在3.5吨以上的车辆,必须在2008年2月1日之前安装防撞装置。
二、从2008年1月2日起,所有车辆(含新车上户)必须配备随车安全设备(灭火器、急救包、安全警示牌)。
三、未安装防撞装置和配备安全设备的所有车辆,车管部门不办理该车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定期检审等一切相关车管业务,且主管部门从1月2日起对此进行上路查处。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天鸿物流有限公司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