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促进当阳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在我市投资的国内外独资、合资企业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贡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第三条 新办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不受投资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经营期限的限制。工业项目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节约能源和有效利用开发资源,原则上在规划的园区内投资建设。第四条 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行下列优惠:依照投资项目规划,由地方政府出资征用新上项目必需的土地,根据投资效益,按每亩土地提供的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由政府无偿转让给投资者。第五条 外来投资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在15年以上的,自租赁之日起,前3年免交土地租金;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前8年免交土地租金。租赁本市企业及其他单位划拨性质土地的,市政府给予协调,双方协调,适度优惠。第六条 在园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享受三年的财政扶持奖励政策。所得税按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增值税按地方本级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办证费用在我市权限范围内实行行政事业性“零费率”收费标准,其它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府协调按最低标准收取。第八条 对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高税收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模”的办法给予优惠。第九条 对新进园区新办的大用电企业,市政府积极向上争取厂网直供及其它方式的优惠电价。第十条 投资企业自购的公务、生活及货运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免费证,免收当阳境内的过路过桥费用。第十一条 鼓励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凡介绍外商到我市投资的,根据外商实际到位资金情况,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计奖。中介人属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单位行为的,兑现给单位,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奖励到人。第十二条 本市业主在市内投资新上项目符合上述要求的,参照本政策执行。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内其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