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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强化基层分局民主理财、财务监督和自我约束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 2、收费标准、数量、金额填写是否完整;收费结果是否录入省局业务软件; 3、票据使用是否规范; 4、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公开; 5、是否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 6、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是否接受群众监督。 三、财务稽查时间为每月上旬。每月上旬,局财务科将对各分局上月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按照本制度第二条列举的项目逐一稽查,并将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财务稽查人以评议的形式,对稽查结果拟出整改建议,经领导签署意见后,将存在问题的部分,转发给被稽查单位对照整改,并负责整改结果的督办。 五、 收到整改通知的单位,要在10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整改结果,上报财务科。 六、 组织财务稽查和整改的主要人员和单位要注意财务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认真撰写意见、认真抓落实。 七、所有财务稽查处理结束,都要作为重要的财务资料,经领导审查后归档,归档资料集中存放财务科。整改不认真、不符合规定的,被稽查单位继续整改。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