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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商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规定,结合工商局实际情况“实行基层报帐制,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具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资金供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等三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系统内各种经济行为,如实反映系统财务状况,保证系统的经济活动合理、合法。 2、根据工商局的财力和发展计划,合理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3、多渠道依法增收、创收,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1、各分局财务实行“预算管理”的方式。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原则,对各分局按照年初市局制定的预算执行,各分局条据支出程序先由财务科长按预算指标审核;然后报分管财务局长审核后、签批列支,报局长同意后财务科开据银行转帐支出;手续不完善财务科拒绝受理。 奖金、工商津贴、误餐补助、生活补助、节假日补助的发放,市局统一发放,发放的方法按局考核办法执行。 2、旅差费的报销管理:旅差费按鄂财文发578号文件执行。⑴交通补助每人、每天三元包干使用,自带交通具和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没有。⑵伙食补助分为途中和住勤,途中每人每天15元,住勤每人每天4元。⑶县域内没有补贴(下乡没有)。 第五条 我局财务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对局长负责。 第六条 财务科是工商局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各项财务工作,制订系统内各种财务规章制度。业务上接受局和上级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局领导要重视财务管理队伍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好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较强的财经法纪观念,较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敢于抵制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第八条 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各分局财务人员由市局委派,行政上隶属于所在部门,业务上按受分管财务局长(财务科)领导。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工商局年度经费预算是根据工商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局年度经费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公用经费优先保证办公费用,确保系统各项工作得到协调发展。 第十条 局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分管财务局长负责审批、监督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控制,预算指标按计划分月执行。局年度预算不超过宜昌市局下达的计划数,以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工商管理规费收入是指工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国家财政代收,纳入财政统一预算管理的规费,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 ”,不得坐支、挪用。 第十二条 财务科加强对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收费许可手续,督促系统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依法应收尽收,但不得乱收费。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系统内的各项设备购置(包括交通设备、办公设备、机关各项办公用品、资料印刷、档案管理用品、车修、燃料等)。大型设备由局财务科上年度报下年度预算先批后采购。小型及办公用品先由用户书面报告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采购(其他人员采购费用自理),发票应付采购明细,有收货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经领导审核审批后财务部门方能报销。 第十四条 接待管理。上级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分管财务的局长实行派单制,凡是没有分管财务局长签发的“当阳市工商局来客接待定餐券”费用一律自理。其它单位来参观、学习实行对口接待,市局不安排食宿。所有来客来访人员住宿费一律自理。接待中严格落实国家局、省局、宜昌市局各项禁令,本着节约不浪费,不讲场面、不奢侈的原则安排工作餐。家在城区的到市局办事,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除外。机关到城区分局检查、考核由各分局视情况、原则上不安排;到其它乡镇分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因时间关系不能赶回的,应就简安排,人均在10元以内。 第十五条 奖励和惩罚。系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在局内通报批评的、被列为未位的人员扣发年度考核工资和公务员奖励工资。对单位人均超支在1000元以上的,财务科向局领导写出书面报告,对单位负责人应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分局领导离任时,期任期内经费发生超支的处理办法:1000元以上的自负50%、3000元以内的自负60%、5000元以上的自负70%。交接时有意隐瞒、隐形债务的以经查出,按债务金额处罚分局长、报帐员。其他考核具体按办公室、人教科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局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工商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基本情况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预算分析等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真实、整洁、完整,每月报局领导审阅并及时存档。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工商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建立和健全系统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及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局系统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单位的资产应有专人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帐帐平衡。 第十九条 财务科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物、卡相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及转让,各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国资局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费。 第二十条 票据管理按省局《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另文下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