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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据的规范化管理,现根据省财政厅[1995]993号和鄂财综发[1998]94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专用票据使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工商部门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政策、经济法规,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对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市场秩序和对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的行政干预,向被管理单位和个人开具的收费凭证。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是收取各种规费、管理费和罚款的书面证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合法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第四条 工商专用票据是工商财会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各工商分局要规范管理,保证票据不随意抽调和更换。 第五条 工商专用票据是由财政厅根据工商实际工作需要申报计划统一印制,由省局统一领取发放。各分局不得随意购买、使用其它票据。 第六条 票据的种类有:①注册登记(工本)费收据;②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据;③市场管理费收据;④市场管理费定额小票;⑤经济合同鉴证费收据;⑥收款收据;⑦罚款没收凭单;⑧暂扣物资货币单;⑨个私协会会费专用收据。 第二章 票据使用和填写规则 第七条 使用工商专用票据时,必须按政策规定的收费、罚款种类和收费标准,分类填写有关票据,做到专票专用,不得混用。 1、注册登记(工本)费收据。是对企业(含私营、股份公司)个体工商户进行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年检注册时收取的登记费、年检费等。 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据。是用于按规定标准向个体工商经营户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市场管理费收据。是用于集贸市场、工业品交易市场及其它商品交易市场的市场管理费。 4、市场定额小票。是用于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单位)收取的市场管理费。 5、经济合同鉴证费。是用于工商部门在鉴证经济合同时收取的合同鉴证费。 6、收款收据。用于内部往来结算时使用的票据。 7、罚款没收凭单。是对从事违法经营的单位、个人执行处罚时,进行罚款、没收款、物时使用的票据。 8、暂扣物资、货币凭单。是对不定案处理的违法款物办理暂时扣留手续时使用的收据。 9、个私协会会费专用收据是依法对个私协会会员收取会费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填写各类收费票据,必须按规定的项目逐栏如实填写,字迹要工整,印章要齐全。 1、姓名不得以拼音或其它代号填写,做到数字清晰,计算准确。 2、多联收费票据必须一次性填写,不得单联或者跳号填写。填写错误应重新填写,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印章,保证其各联齐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3、无价票据必须注明日期和经办人姓名。如是定费收取时在备注栏注明“定费”字样。 第三章 票据的领发与结算 第九条 市局每年年初给各基层分局铺底票据,每月凭使用的票据换取新票。领票时财务科向领票人(单位)开据票据领取凭单,双方签字认可。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借条、便条等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形式领取票据。 第十一条 票据的结算 1、基层分局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每月及时与发票单位结算一次(要提供票据报表,填写宜昌市局印制的票据缴销单),票款同行。 2、财务科根据分局提供的票据缴销单、票据报表核对份数及金额,按份按号码核销,同时给缴票款单位开据当阳市工商局印制的缴款凭单,双方签字认可。 3、各种专用票据年末决算时,把已用未用票据全部上缴市局财务科,新年开始重新领票,每年年底全部结清。 第四章 票据帐簿及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票据帐簿分为总帐、明细帐 1、市局用微机管理票据,把领取全部票证分类分号码储藏微机中分类建总帐,并按用票单位、用票种类设明细分类帐。 2、各基层分局分别使用票据管理帐簿,分别设总帐,领票人(开票人)明细帐。 3、各类总帐、分类明细帐要有领票人签字、缴票人签字,票据帐的结存栏要数据清晰、准确,不得涂改。 第十三条 票据报表 1、票据数量以“份”为单位。 2、第一栏“上期结存”=上期报表的“期末结存”数。 3、“领取数”、“损失报废数”分别按“本期数”、“累计数”填写。 4、“损失报废数”与“使用数”成并列关系,并要按“本期数”、“累计数”填写清楚。 5、每月按规定结帐时间报送报表,报表要填写清楚,不得涂改、挖补。 第五章 各种专用票据的管理与法则 第十四条 各基层分局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管理,并配备必要的票据管理设施。 1、各类专用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市局建立票据稽查制度,根据票据情况和管理需要,对购领使用单位的票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检查,隐瞒情况和弄虚作假。 3、对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对以下问题的处理办法 1、基层分局、直属分局凡因票据管理、使用出了问题,一经查出,对个人实行连带责任制,即对开票人、报帐员、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依责任大小分别处罚;对单位则视情节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决策人、开票人直接列为末位作下岗处理: (1)未经批准,自购、自印、借用的各种票据; (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印制章的; (3)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开票人直接被列为公务员末位淘汰范围,报帐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处伍佰元罚款: (1)未按规定使用、填写各种收费票据的; (2)利用票据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被上级部门查处的; (3)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4)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4、市局财务科每月应对各单位缴销的票据严格核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缴销的票据若经审计部门审查不合格者,市局财务科人员、所属报帐员、开票人员、报帐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罚伍佰元,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票据保管与交接 1、用票单位及个人应做到妥善安全保管,不得随意堆放,委托其他人保管。 2、票据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时,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监交,移交人要按类分别填制票据移交清单,一式三份。 3、接交人员应按要求清点无误后,分别建立总帐、明细帐。 4、调动人员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由人事教育科、监察室、财务科检查清楚,书面报局党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