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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系统报帐制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当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商分局(含直属分局)为报销单位,一律实行报帐制。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效益。 第四条 基层分局配备一名报帐员,负责工商分局的日常报销业务和收入上缴,不设会计。 第五条 基层分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局,支出统一到市局报销。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基层工商分局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基层工商分局的收费要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行政性收费收入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工商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当事人到银行缴款,银行收款后开具省级财政统一制发的收款票据,罚没收入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罚款收入罚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被罚单位和个人持罚款通知书到指定罚款代收点缴纳罚款。代收点收到罚款后,开具省级财政统一制发的代收罚款票据。依法由基层工商分局直接收取的,要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到市局。市局罚没收入开户行:当阳市工商银行,帐号:70726410870。市局行政性收费开户行:当阳市工商银行,帐号:70726410196。 第八条 基层工商分局干部直接收取的金额,一般在收取之日起2日内将票款交给报帐员,报帐员及时存入银行。每月20-22日前全部缴市局财务科收入专户。 第九条 基层工商分局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定费、收费、查费”三分离,杜绝收人情费、以物代费、以帐抵费,确保应收尽收。 第十条 基层工商分局严禁截留、挪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基层工商分局的其它收入要全额上缴市局。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层工商分局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基层工商分局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日常开支在300元以内的,由分局局长审批;超过300元以上的由市局主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大型购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基层工商分局经市局批准,可设立一个支出帐户,由市局统一拨给一定的备用金,用于零星的日常开支。具体标准分别为:注册分局、公平交易分局、玉阳分局3000元;河溶分局、育溪分局2000元;其他分局1000元。 第十五条 基层工商分局的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赤字发放奖金和补贴。 第十六条 市局每半年对各基层工商分局完成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按照年初出台的奖惩规定进行奖惩兑现。 第十七条 对基层工商分局的各项经费支出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第十八条 基层工商分局不得自行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确实需要的,报市局按审批程序报批后安排建设。 第十九条 对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基层工商分局不得擅自举债和借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偿集资,不得为企业、经济实体和个人作担保,不得入股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必须年初有预算,按照预算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商分局的支出情况每季度应在全分局公示一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商分局要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年终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财产损失的,根据使用情况,由当事人按购进价或折扣价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凡需购建固定资产,必须按审批程序上报市局,未经批准,不得购建。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如进行变卖,须报经市局同意后方可进行,变价收入要全额上缴市局财务科。 第二十七条 对各种库存材料要有专人保管,以免流失。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工商分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和罚没收入票据,否则按非法收费、罚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使用要做到专票专用,不得混用。使用、填写票据要做到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一致、印章齐全。 第三十条 基层工商分局必须建立票据管理帐目,完善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按月填报票据报表。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商分局配备一名票管员,由票管员到市局领取各项收费票据。 第三十二条 基层工商分局的票据用完后交存根联方可领取新票,保证票款同行。 第三十三条 严禁随意作废票据,确因工作失误作废票据的,必须经分局局长签字同意。对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毁损;擅自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开票前后联不一致的;自购、自制票据的;白条收费等违纪规定的行为,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商分局的财务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商分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十六条 市局对各基层工商分局的财务活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纠正,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当阳市工商系统报帐制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