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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12315消费者申诉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端正政风行风,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者申诉案件回访,是指在消费者申诉案件办结后,由专门人员走访消费申诉案件当事人(包括申诉方、被申诉方),督促调解协议及时履行,征求当事人对申诉案件处理方式和结果的意见,了解调解人员依法行政和工作作风的执法监督活动。
第三条 消费者申诉案件回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组织全市消费者申诉案件回访工作。
第五条 消费者申诉案件回访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做好回访工作。认为有影响回访公正因素存在的,要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六条 消费者申诉回访案件主要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以下几类申诉案件重点回访:
(一)争议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申诉案件; (二)导致农作物减产、绝收的申诉案件;
(三)公用企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 (四)群体申诉案件; (五)上级交办的申诉案件。
第七条 中心对各单位办结案件进行不定期回访。每季度回访案件数每单位不少于10件,不足10件的,全部回访。
第八条 回访可以采取走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回访人员向消费者申诉案件当事人了解以下情况: (一)消费申诉调解协议是否履行到位;
(二)消费申诉处理是否公平、公正;
(三)调解人员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态度冷淡,粗暴执法、以权谋私等行为; (四)对工商部门在依法行政,服务态度方面的总体评价;
(五)对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和行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回访人员在回访时要文明礼貌,态度诚恳,尊重被访者意愿。
第十一条 回访人员必须详细记录被访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对方认为调解人员有处理不公或有违纪行为的,要详细了解、记录相关事实和理由。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负责将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回访中发现办案单位调解结果记录与消费者反映情况不符的,办案单位应在5日内将调查结果向中心回复并作说明。
第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处理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办案单位应在10日内将作出调解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中心说明。
第十五条 回访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但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的,办案单位应在5日内将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向中心说明。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调解程序、处理方式、调解结果或相关法律规定有误解的,回访人员应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反映调解人员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影响部门形象的,中心将有关材料移交监察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中心每季度对消费者申诉案件回访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回访分析报告,提交市局和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 中心应建立回访案件登记簿,统一收存消费者申诉案件回访记录表,并按年度装订,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申诉案件回访情况反馈表
调解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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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回访单位(人)
申诉人 被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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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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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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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诉案 件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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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回 访 内 容 |
结 果 |
情 况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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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诉调解协议是否履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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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调解人员调解申诉处理是否公平、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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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解人员是否存在粗暴执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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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做出调解决定的工商机关在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方面的总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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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见
建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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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访人: 回访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