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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起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 ——当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调查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陈伟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当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一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用。认真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对促进其健康迅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截止目前,我市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7家,分别是当阳市民丰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立强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兴民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汇峰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家兴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国盛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绿鑫柑桔专业合作社。 当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与产业化企业关联度较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我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湖北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通过招商引资落户当阳,公司注册资本2887万元,是一家生产经营水果、蔬菜罐头及相关速冻产品的出口加工企业。其主导产品高档蔬菜朝鲜蓟罐头及水果桔子罐头全部出口西欧,其产品供不应求。2006年销售收入达到3485万元,出口创汇460万美元。在一些高档水果、蔬菜品种上面,新世纪食品公司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提供优质的种子、化肥、生物农药以及生产技术,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业订单”的形式,扩大种植规模,在我市初步形成了以朝鲜蓟、柑桔、甜玉米为主导产品的生产基地。然后,由新世纪食品公司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产品收购,获得了稳定的、质优价廉的农产品原料来源。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农户提供优质的生产资料、先进的生产技术服务以及在帮助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的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收益。这样一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上发挥了农民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打交道过程中的牵头、协调利益的作用,为农户提供“共买共卖”式的服务,为龙头企业提供可靠的优质农产品原料。形成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生产基地”的良性发展模式,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户取得了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2、组织机构较为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登记过程中,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成立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监事会。 3、成员构成及资本构成多样化。如我们在调查的当阳市民丰果蔬专业合作社,成员15人,其构成情况如下:14人为农民,1人为非农业户口,农民成员占93%;男性12人占成员总数的80%,女性3人占成员总数的20%;成员中45岁以上的有10人占成员总数的66.67%,45岁以下的有5人占成员总数的33.33%;另外成员中村主任1人,党员2人,文化程度以高中、初中为主。其成员大多以种植的柑桔树、朝藓蓟作为出资,也有农户以运输工具作为出资,只有少数农民以现金进行出资。 二、工商部门在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当阳市工商局充分发挥登记注册、商标、合同等职能,有力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1、加强宣传引导,畅通市场准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局积极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引导工作。组织专班对我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掌握了第一手的资料,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汇报宣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与此同时,我们在各乡镇举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培训班,将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精神转达到每个乡镇、每个村组。我们还专门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导专班,开通登记绿色通道,指导申办人拟定相关文书,填报有关申请材料,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就登记了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且还正在帮助指导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登记资料,准备注册。 2、通过合同帮扶,促进“订单农业”发展。我局充分运用合同管理和服务职能,实施“合同帮扶”工程。一方面安排专人提供指导,运用“订单”形式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稳定的农资采购、供应和农产品产销渠道,有效推动了农产品生产的规模经营,降低了产销成本,提高了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如在我局的指导下,新世纪食品公司将需要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规格以“订单”的形式与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再以“农业订单”的形式与各农户签订种植合同,这样就形成了有效的农业产业链条。另一方面大力推行农业订单示范文本,提供个性化订单签约指导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宗订单实行跟踪监督,及时调解订单纠纷,促进订单履行。目前,在我市已签订“农业订单”达1万多亩,履约率达到了98%。 3、运用商标管理职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牌”、“亮牌”。按照“一社一牌”的思路,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给有特色的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培育、发展农产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争创湖北著名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使商标成为展示合作社产品的有效载体,运用广告策略突出商标宣传,扩大合作社及其产品、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如我局指导注册的“慈化”牌蔬菜商标,近几年通过无公害绿色认证,加强广告宣传, “慈化菜无公害,慈化菜人人爱”已经深入人心,誉满全省。两河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注册“长坂坡”牌大蒜商标后,迅速拉动了漳东红皮大蒜的种植规模,由原来的2000亩,发展到现在的50000亩。 4、加强监管,维护权益。切实加大“红盾护农”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行为。推进“农资放心店”建设,落实种子留样备查、农资经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把握农时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心经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农产品购销中压级压价、非法收购、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设新农村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把龙头企业和农户这两个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形成了市场需要什么,农民就种植什么的机制,让原来的行政命令强制农民种变为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农产品种植品种,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如,当阳市民丰果蔬专业合作社及时向其成员发布农产品供求信息,积极引导农户种植高科技含量、高品质、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在半月镇覆盖的柑桔种植面积达2000多亩、朝鲜蓟达900多亩,并带动向周边辐射发展,预计今年底其朝鲜蓟种植面积将达到5000亩,从面形成我市最大的朝鲜蓟生产基地。 二是拓宽了农产品流通渠道,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把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稳定的供销关系,扩大了销售,促进了农业增效,增加了农民收入。当阳市民丰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立强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兴民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汇峰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家兴果蔬专业合作社、当阳市国盛果蔬专业合作社等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新世纪食品公司合作,将朝鲜蓟的种植推广到了坝陵、河溶、育溪、半月等乡镇,种植面积达到了15000亩,带动种植农户6000户,亩收入比传统农作物提高2—3倍,仅此就可为农民增加收入达5000万元。 三是为农民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了先进科学技术的运用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服务农业、服务农村、服务农民,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他们走南闯北,眼界开阔,思想解放,敢于创市场,勇于接受新事物,他们善于运用外地的最新信息和先进的技术,来开辟新的生产领域,扩大生产规模,极大地促进了整体科技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当阳市民丰果蔬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汪明峰,通过走出去的方法,外请专家30多人(次),走出去到3家科研单位学习朝鲜蓟的先进栽培技术,由于朝鲜蓟是出口产品,对农药残留检测十分严格,他引进了生物农药技术达到了生产标准。他还从种植、病虫防治、水肥管理、贮藏保鲜等方面培训农户达600多人(次),提高了农民的生产技术和田间管理水平,使农民由原来的粗放式的种植方式向高科技、精细管理的种植方式转变。 四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新世纪食品公司进行农产品深加工,使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二、三产业,目前,仅新世纪食品公司就吸纳农民季节工达2000人,增加农民收入达2000万元。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要加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主体法,又是一部促进法。虽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过程中,成立了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制定了章程和相关制度,但是由于文化素质差异、法律意识等原因,目前这些制度仅仅停留在应付登记注册上。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指导,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其管理者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合理设置组织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切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制,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能力。 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科技部门要发挥职能和技术优势,加强农民素质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促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向“高、新、尖”的方向发展。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社农资购销行为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可以核准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范围。这一规定,给基层分局的农资市场监管加大了相当大的难度。因为很多农资经营户自己本身以及其家庭成员就是农民,他们都可以利用这一政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己掌握的进货销售渠道,仍然从事农资经营活动,从而跳过农业、质监、工商部门的监管,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因此,国家要根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购销农资行为的监管,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法,既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农业生产资料的需要,同时对利用政策漏洞投机经营者给予严厉打击,促进农资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