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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指定代表(指隶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人员)或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如投资人自己来办理则不需要); 三、投资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的报告; 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1、变更经营住所的提交新的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所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2、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新负责人的履历表,身份证(负责人非本市户口须出具当地乡(镇)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并需加计划生育查验证明。1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投资人签署的任免书; 3、变更经营范围: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还必须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4、因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由隶属企业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名称变更证明 。隶属企业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债权债务声明。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写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