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 重要提示:1、有两个或以上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指合伙人之一)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负责人非本市户口须出具当地乡(镇)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并需加计划生育查验证明。1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 六、出资权属证明(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七、经营场所证明(提交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八、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九、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写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