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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指本企业员工)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申请变更的决定书,并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五、《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其他文件; 注:1、变更住所:提交新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场地使用协议; 2、变更合伙人:提交新合伙人的身份证(负责人非本市户口须出具当地乡(镇)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并需加计划生育查验证明。1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活期存折复印件,及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转让出资的声明; 3、变更经营范围: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的,还应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4、变更企业名称: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债权债务声明; 5、变更投资额:提交投资人(合伙人)姓名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核原件),变更出资额声明。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写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