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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指合伙人之一)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申请注销决定书; 四、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五、国税、地税的完税证明; 六、《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公章;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写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