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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指合伙人之一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指合法代理机构)的委托书及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或代理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代办人的身份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五、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负责人非本市户口须出具当地乡(镇)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并需加计划生育查验证明。1年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产权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 七、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隶属企业,如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还须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八、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暂住证、许可证等除外)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写明与原件相符合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