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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按照《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向导服务,是指具体办理市场主体准入许可事项或其他审批事项的单位、窗口的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必要引导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办事大厅应当设置向导服务岗位。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置专门的向导服务台并安排专人做好向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向导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服务窗口办理事项; (二)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并指导其按要求填写; (三)解答有关法律法规、办事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的咨询; (四)协助服务对象查询办事结果; (五)通过引导服务缩短办事窗口排队人流。 第五条 办事窗口服务对象排队人数超过5人的,兼职的向导岗位人员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建议临时增设受理窗口,同时主动向排队的服务对象询问拟办事项,及时疏导和分散排队人流。 第六条 向导人员必须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着装规范、举止得体、服务周到。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服务对象投诉的,按投诉问责制度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