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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打造“亲民工商”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人是指第一个被服务对象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人的职责: (一)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办理事宜,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服务对象提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热情接待;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与何单位联系,必要时应当场与有关责任单位联系。 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但与有关责任人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制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将服务对象的名称、联系电话及申办事项等内容登记,并将《登记表》放于有关责任人办公桌明显位置,或以其他有效途径转交给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阅知登记表内容后应在约定的时限内与办事人联系,了解并解决对方需要办理的事项。 若遇责任人出差或暂时无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给对方答复。 (三)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本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建议和帮助。 (四)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按照市局“五个决不允许”的工作要求即:决不允许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决不允许需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极压、决不允许任何差错在我这里发生、决不允许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决不允许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系统各部门的岗位责任;强化服务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首问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申办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发生1次的给予批评教育;发生第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第3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在公示时限内与服务对象联系,未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对服务对象态度生硬,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让服务对象多次跑路的; (四)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的。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