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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的发展,树立“亲民工商”良好形象,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三卡”是指《服务联系卡》、《服务提示卡》和《服务预约卡》。 第三条《服务联系卡》用于第一次接待服务对象时发放,以便服务对象办理后续事项。卡片上应载明工作人员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四条 《服务提示卡》用于提示服务对象按时办理相关业务事项或改进某项工作。提示的事项应明确、详细地说明“办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何时办”等内容。 登记窗口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提示卡。从事登记监管人员应根据重点服务对象或重点整治任务的需要,决定是否使用、选择发放途径。 第五条 《服务预约卡》用于在服务对象提出预约服务申请时发放。卡片上应载明预约事项、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三卡”一旦发放,即视为作出了政务承诺,签发具体人即为后续服务的责任人;以单位名义签发的,签发单位即为责任单位。 责任人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后续服务工作的,应提前向上级报告,由上级指定其他人员接替完成。 第七条 未认真执行“三卡”服务措施、违反政务承诺的,视具体情节按照政务承诺制度和《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处理。 第八条 在网上登记、网上年检中需要采用“三卡”服务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