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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增强执政为民服务的理念,方便群众办事,打造“亲民工商”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非工作时间内,服务对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给予办理的紧急事项,工作人员应承诺办理。 第三条 延时工作的内容: (一)下班时间已到,仍有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事项,工作人员应在办理完毕后方能离开岗位,不得借故离岗或拒绝; (二)在非工作时间,服务对象有紧急事项需要办理并能办理的,经预约,工作人员应予上岗办理。 第四条 在个体集中换照、企业年检等业务高峰期,各窗口单位每周安排2天为固定的延时服务日;双休日及午休时间均应安排工作人员值班。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