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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托职能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服务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户籍或住所不在本市而拟在本市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如有与投资有关的实际困难并需要工商部门提供帮助的,可以向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求助,填写《外来投资者困难求助登记表》。投资人电话求助的,由值班人员代为填写登记表。在第一时间收到求助请求的单位是首问责任单位。 第四条 首问责任单位应根据《外来投资者困难求助登记表》登记情况进行处理,在本级职责内可以解决的应马上解决;属上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报告,由上级机关负责解决;属下级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指定下级机关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资者。 第五条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求助事项,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告知外来投资者向相关部门反映解决。若外来投资者需工商部门继续协助的,可由责任单位指定1人协助其办理。 第六条 系统各单位对《外来投资者困难求助登记表》实行专项统计,每项登记要真实详细地记录办理结果。 在落实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制度中,遇有外来投资者困难求助的,按照本制度操作。 第七条 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不得故意刁难、讽刺、嘲笑,不得无故拖延,系统内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推委。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发生应当能解决而未解决外来投资人困难的,按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