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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通过开展重点企业联系服务,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支持和引导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从事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的企业、交通运输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省、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以及重点园区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为重点企业)。 第三条 开展联系服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发挥工商局综合职能,落实服务性措施,解决重点企业实际困难,引导和扶持重点企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第四条 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工作按照“谁登记、谁联系、谁服务”的原则进行责任分工。上级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属地监管,指定或委托下级登记机关对重点企业开展联系服务。 全市中央、省属重点企业和位于城区的市属重点企业,由市局注册分局负责联系,实行局长责任制。各基层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实行“一把手”责任制。 第五条 联系服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确立联系服务对象; (二)以实地走访、电话询问、书面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重点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其经营状况,为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咨询以及其他行政指导服务; (三)根据企业需求,运用登记、商标、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商综合职能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四)为企业做好与政府、人大、政协、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五)征求企业意见,改进服务措施,开展企业监督。 第六条 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联系名册:责任单位根据日常登记管理的情况及时确立联系企业,并将重点企业造表列入联系名册,指定联系责任人。 (二)签订联系责任书:责任单位认为有必要与重点联系企业以行政合同形式签订责任书的,可以自行签订。 (三)拟定联系计划:责任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年度为时间单位拟定联系计划,指定具体联系服务措施。 (四)做好服务记录: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登记簿》,记录每次服务活动情况以及实际成效。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重点企业实地走访每年不得少于2次,召开座谈会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提示服务不少于1次。根据制度规定属于“绿色通道”或应落实优惠政策等其他服务范围的,还应当提供其他服务。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