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强化又好又快工作理念、提高又好又快工作能力、养成又好又快工作作风、追求又好又快工作成果,决不允许布置的工作在我这里延误、决不允许要办理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决不允许任何差错在我这里发生,决不允许来办事的群众在我这里受到冷落,决不允许党和政府的形象在我这里受到影响,使企业登记服务做到 “零投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窗口形象规范》和《行政行为规范》和其他有关制度规定,依法、文明、优质、高效地为申请人服务,维护登记工作正常秩序。 第三条 注册人员在登记服务中,充分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细致地解答申请人咨询问题,在权限范围内满足申请人合理要求。 第四条 遇服务对象对工作人员答复不理解,或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处理意见不满意出现较为激烈的矛盾时,工作人员应以克制的态度,耐心解释,努力消除申请人不满情绪。 工作人员不能以过激行为处理矛盾,如拍桌子、甩东西、用手指指对方脸部、讥讽或辱骂对方等对抗性的方式对待申请人;不能说“你去找领导”、“你去告状”一推了事;不能与申请人发生肢体冲撞。 第五条 当工作中与服务对象出现矛盾冲突,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克制和冷静,对服务对象的过激言语应保持沉默,避免矛盾升级。 第六条 值班领导发现工作中有人争吵,或预见到可能出现争吵等过激的情况时,应亲自接替或指派其他人员接替原工作人员工作,阻止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 对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的署名投诉,由责任单位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第八条 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证实干部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本规定,在一个年度之内首次遭投诉的,给予批评,当年度不得被评定为优秀注册服务员和优秀公务员;被第二次投诉的,通报批评,并公开检讨,被第三次投诉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 对投诉问题经调查证实属于工作人员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向服务对象道歉,并在单位内部进行检讨。 属于针对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投诉,按照专门制度处理。服务对象针对单位的意见、投诉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值班领导在得到工作人员报告,或发现工作中出现争吵及其他过激情况,未能按照本制度规定予以处理的,由此引起责任后果全部由值班领导承担。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和遵守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能在突发事件中冷静处理矛盾,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表现出良好的克制力和忍耐性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能认真落实“三卡”、“三问”、“三声”、“三有”、“三办”服务要求,善于稳妥处理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群众反映好、实现了年度“零投诉”标准的,优先评定为优秀注册服务员和优秀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