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
  20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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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刑事法律业务简介
 
    
民事、刑事法律业务简介

民事、刑事法律业务
        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担任各类案件的一审、二审、申诉、仲裁委托代理人。

(一)婚姻家庭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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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我所接受国内及涉外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以及代理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婚姻家庭事务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

1、诉讼业务:国内离婚诉讼,涉外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扶养问题诉讼等;    
2、非诉讼法律事务:对夫妻、家庭财产约定的代书、见证以及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代书、见证、执行等。

3、    法律咨询服务:结婚法律问题咨询,离婚法律问题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法律咨询    ,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法律咨询,遗产继承法律问题咨询,军人婚姻法律问题咨询,涉外婚姻法律问题咨询,遗产分割法律问题咨询,儿女赡养问题法律咨询,收养子女问题法律咨询,其他婚姻家庭法律事务的咨询。

婚姻家庭问题小常识:
一、结婚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2、符合法律规定的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4、没有患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结婚了!

二、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二是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四、什么是遗产的法定继承?

  遗产的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对遗产进行继承。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称为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法定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公民死亡后,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就可以不再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一义务并不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消灭,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家庭热点分析:

一、“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

  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实施以前,我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有本质的区别。“事实婚姻”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事实婚姻与经过登记的法定婚姻具有同等的效力。“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区别在于男女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关系不固定,具有短暂性、隐蔽性,缺乏公开性,群众也不认为是双方是夫妻关系。非法同居不具有法定效力。
  而在1994年《通知》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男女双方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很多年,即使举办了结婚仪式,即使群众都认可双方是夫妻,即使双方共同生了小孩,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律上一概认为双方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约束力。所以提醒广大青年朋友们,结婚的时候提高法律意识,到法定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夫妻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争议最大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
  财产分割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共有财产平均分配,一人一半。需要注意的是,婚前财产特别是房屋等即使夫妻双方共同使用很多年,财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胡,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一方财产所有人所有。
2、在夫妻双方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原则上要照顾无过错方。有过错特指以下几种情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
3、在夫妻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的一方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用个人财产赔偿。

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协议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在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母亲无条件抚养以及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亲生活胡情况下,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2、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权,由子女自主决定。
3、其他情况下,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和双方的抚养能力,综合考虑决定子女的抚养问题。





(二)交通事故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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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    
我所接受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各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1、    提供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咨询,分析案情和伤情,分析赔偿数额;
2、    代为当事人进行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如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起诉书,答辩状,上诉书等;
4、    代理提请交通事故鉴定;
5、    代理当事人进行和解、谈判、调解及签订协议等;
6、    代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参加诉讼以及上诉等。

※    交通事故常识: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指在交通事故中过失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的制度。

二、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交通事故中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结案后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    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干部工作人员的出差工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8、    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五年。
此外还须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三、我国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5、《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四、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须符合哪些要件?

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担民事责任须符合下列四个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必须有人身伤害的事实证明。如损害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须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人身损害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与交通事故无关的人身损害,当事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3、加害人行为的违法性。因加害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出现后,还要求加害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4、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都是过失。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五、交通事故赔偿应当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鉴定后,当事人可就赔偿问题提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程序如下: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三)医疗纠纷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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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范围:    
我所接受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各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1、    提供医疗纠纷和药物纠纷的法律咨询,分析病例和案情;
2、    代书各种申请书和诉状,如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取证申请、申诉书、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
3、    代理医患双方进行和解、谈判、调解和协议签订;
4、    代理提起、参加医疗诉讼;
5、    代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6、    代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7、    参加伤残等级鉴定。

※医疗纠纷常识: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是同一的,即医疗单位。
2.医疗事故是因过失引起的。  
3.医疗事故是因医疗单位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造成的。  
4.医疗事故是指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医疗事件。  
5.医疗事故是法律事实,它的上位概念是医疗事件。医疗事故不仅包括有过错的医疗行为,而且包括因此发生的损害后果。    

二、医疗行为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在由医疗行为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让原告(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由于原告(患者)通常不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对医疗行为不了解,没有病历记录、手术记录等相关医疗资料,就极易形成举证不能或不能充分举证的结局,并会由此而导致败诉。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制度,如果原告(患者)主张权利,只要证明受害事实的存在和侵害主体即可。至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由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依法证明其无过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我国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5、《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6、《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医疗纠纷案件中最经常适用的行政法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新条例分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等共7章、63条。

四、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指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五、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患者可以得到的赔偿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
(七)丧葬费。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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