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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验方法 4.1 抽样 4.1.1 抽样方法:生产厂按生产批次,出口检验按库存批次批批抽样,采取随机取样的原则。 4.1.2 抽样比例:每次100箱内抽取3箱,100箱以上按1%递增;尾数不足百箱的以百箱计。 4.2 感官检验 4.2.1 外形和色泽:目测。 4.2.2 组织状态:手触、目测。 4.2.3 气味:嗅觉检验。 4.2.4 滋味:味觉检验。 4.3 理化检验 4.3.1 苯并(a)芘残留按GB 5009.27的规定测定。 4.3.2 六六六、滴滴涕残留按GB 9695.10的规定测定。 4.3.3 抗生素、重金属、药残等其他理化指标按外贸合同、信用证或进口国的规定要求进行检验。 4.4 细菌检验 细菌指标分别按GB 4789.17、GB 2727、SN 0168、SN 0169、SN 0170和SN 0172的规定测定。 4.5 重量规格检验 按合同规定进行衡器鉴重。 4.6 温度测定 4.6.1 仪器 温度计:使用±50℃非水银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的仪器。 4.6.2 测定 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钻至鸭体深层中心,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 5 检验判定规则 5.1 检验 5.1.1 每批出厂产品须经卫检人员检验合格后,出具厂检合格证书方可出厂。 5.1.2 出口检验,商检机构凭报验申请单抽样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指标者作不合格处理,并出具不合格通知单。 5.1.3 出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报验人员要求复验时,必须经返工整理后并有整理记录方可进行,凡属有碍安全卫生的,不予复验。 6 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6.1 标志 6.1.1 外包装标志必须符合GB 6388的规定。 6.1.2 外包装两侧须标明品名、规格、重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企业名称。 6.1.3 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外包装瓦楞纸箱按GB 5033的规定执行;内包装塑料袋按GB 4456和GB 9691、GB 9692的规定执行。 6.2.2 外包装:按产品规格瓦楞纸箱为:L×b×h (mm**3) : 600×500×290。纸箱底部必须封牢,箱外用塑料带三道式“++”字型,扎捆牢靠。 6.2.3 内包装:每箱装8只,每只装于塑料袋中,袋口用胶条封严或采用抽真空包装,每袋之间有隔板;分上下两层,上中下各有一纸垫板。 6.3 贮存 6.3.1 鲜藏烤鸭应贮存在温度±4℃,相对湿度75%~84%r.h.的高温贮存库。其昼夜升降温幅度不超过1℃。产品贮存保质期为一周。 6.3.2 冷藏烤鸭应贮存在温度-18℃,相对湿度75%~84%r.h.的低温贮存库。其昼夜升降温幅度不超过1℃。产品储存保质期为三个月。 6.4 运输 6.4.1 公路运输和海运时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 6.4.2 铁路运输时应按国家有关铁路运输的规定执行。 6.4.3 出口运输时装运器具应进行安全卫生、适载性能的鉴定。 7 其他 7.1 如出口有其他特殊规定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条款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