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事情要追溯到10余年前。1996年至2001年,乐山基地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后勤服务中心签定协议,承包经营坐落在成都市红星路168号客房部。期间,乐山基地委派该基地干部被告人周福启担任客房部负责人。1999年8月6日至2001年3月22日,被告人周福启利用自己担任客房部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先后十五次以个人名义从客房部财务上“借”出公款共计人民币31.95万元,并将其中31.8万元以个人名义出借给他人,剩下的0.15万元被周福启自己所用。乐山基地发现后被告人周福启上述行为后,经多次催还,被告人周福启于2002年12月24日至2004年11月27日归还“借”款13万元。周福启归案后,归还“借”款18498.04元,尚余171001.96元至今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福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周福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多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介于周福启归还了部分公款,且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福启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余款171001.96元予以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