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属于炉内脱硫技术,在我省企业自备电厂和热电站中应用广泛,约占全省电力企业小型燃煤锅炉的三分之一。该炉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设备磨损严重、回料系统结渣、床温不易控制等问题。据调查,我省大多数循环流化床锅炉,因为设备磨损严重、脱硫运行成本高等原因,未能正常添加脱硫剂,无法达到规定的脱硫效率。有的甚至存在脱硫设施不健全、脱硫系统闲置不用等问题,没有发挥应有的脱硫作用。为切实加强全省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脱硫监管,充分发挥其治污脱硫效能,实现我省“十一五”减排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全省多数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系统不能正常稳定运行,为强化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排污监管,切实推动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工作,原则要求循环流化床锅炉建设规范的炉后烟气脱硫设施。
二、对于锅炉工况运行较正常、脱硫运行成本经济合理、炉内脱硫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在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达到规定脱硫效率的前提下,经省环保部门核验后,可不再建设炉后烟气脱硫设施。核验的条件如下:
1、炉内脱硫工程完善,具有完备的储存、运输、计量和添加脱硫剂的配套设施;
2、保障脱硫剂正常使用,具有完备的脱硫剂来源、品位、购买、使用等情况的台帐;
3、确保达到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规定的脱硫效率(85%以上);
4、配备有岗位培训证书的操作人员,建立完善的脱硫工作规范和环境管理制度;
5、建设与省环保局联网的在线监测系统,并进行标准比对、校准,确保正常稳定运行,监测数据能够准确反映二氧化硫排放状况。
对符合上述核验条件的,请及时向省环保局提出核验申请,核验合格的,确认其二氧化硫减排量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循环流化床锅炉排污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配套建设炉内脱硫系统或擅自闲置和停运脱硫设施的,要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严历查处;对达不到规定脱硫效率和排放标准的,按管理权限下达或提请下达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