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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校友会章程

中山大学,原名广东大学,是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孙中山先生于1924年创办的。1926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改名为中山大学。70多年来,中山大学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数十万名各类学生,桃李遍天下,他们在各自的领域为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山大学校友总会,

英文译名:Sun Yat-se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SYUAA)。

 

第二条:本会为中山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曾在中山大学(含前身院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本人愿意加入本会,均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团结校友为祖国现代化建设与祖国统一作出贡献。

(二)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的凝聚力,激励校友弘扬母校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服务广大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

 

第五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学内。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工作范围: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交流;

(二)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教育开发、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地方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协同地方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四)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五)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出版校友专刊《中山大学校友》;(六)筹集、运作中山大学校友基金,支持母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校友活动的开展;

(七)举办有利国家、有益社会、有助母校和校友、符合本会宗旨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中山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负责本会的议事、决策,对本会全体会员负责。

 

第九条:理事会由中山大学各界校友代表组成,理事会第一届理事经本会会员民主协商,推荐产生,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以下各届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经过协商酝酿,选举产生。选举年过后,需要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理事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理事聘书。理事会敦请德高望重的学长、前辈出任名誉会长、顾问,推举名誉理事;并由理事会授予荣誉聘书。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三)增补推选本会新的领导成员、理事,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收集整理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必要时,可由会长召集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名,中山大学校长为中山大学校友总会当然会长,经理事会确认后担任。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及其办公室在常务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一)执行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本会工作计划,编写工作总结;

(三)完成母校交办的任务;

(四)为校友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学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中山大学校友基金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中山大学校友基金

第三十四条:为充分发挥广大校友支持母校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中山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为更好开展校友工作,广泛关心团结校友,设立中山大学校友基金。

 

第三十五条:中山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为中山大学校友基金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成立中山大学校友基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校友总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中山大学财务处处长组成,由常务副会长领导管理小组工作。中山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授权中山大学校友基金管理小组对校友基金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校友基金管理小组的任务:

(一)接受社会各界捐助,募集基金;

(二)管理运作基金,使基金保值增值;

(三)在理事会核准范围内使用基金;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运作、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基金来源:

(一)中山大学校友信用卡收益;

(二)海内外校友捐赠;

(三)国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四)海外华侨、国际团体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十九条:基金的资助内容:

(一)支持母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

(二)在母校设立校友基金特聘教授岗位;

(三)资助本会重要校友活动经费和出版经费;

(四)资助理事会核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十条: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按规定程序办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基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签批方可操作;

(二)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会长批准;

(三)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和用于开展正常业务、筹集基金活动的,由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会长批准。

 

第四十一条:基金实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办事。

(一)基金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二)依据财会规章制度,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各种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收支。

(三)建立收据凭证领用缴销、结算对账和财务交接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公布账目,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基金的资金运作情况,接受中山大学校友会理事会的监督及有关部门的稽核、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

 

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311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