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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要求

1.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投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2.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菌、无毒证明方可按普货承运。

3.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4.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5.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出具当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的免疫证明和建议证明书;托运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还需出具有关部门准运证明;托运属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的证明。
6.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