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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可请求那些民事赔偿(对职业病损害民事赔偿的范围)?
职工在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使职工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了侵害,是一种人身伤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疑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职业病病人可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的费用(或损失)由医疗费,工资收入,生活补助费;职业病人死亡的,用人单位应赔偿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生活费。对这些费用具体如何计算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作了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业病病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职业病病人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由其他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妊娠期间的女工,因在工作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物质,导致胎儿死亡,流产或早产的,该女工可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害。出生的婴儿如果有畸形或残疾,并且能证明婴儿的畸形或残疾是由其母在妊娠期间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有毒物质所致,该婴儿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阿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费用和精神损害。
    哺乳期女工,因在工作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物质,导致婴儿疾病或死亡的,该婴儿或其父母均可请求民事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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